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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/高雄報導〕黃姓農夫為方便耕作,涉嫌擅自移除2塊警示水泥護欄,結果鬧出人命,鄉公所國賠家屬近200萬元後,轉向黃求償,高雄高分院認為黃應負部分責任,判決賠償147萬元,黃始料未及。

據了解,94年6月12日上午,夏姓騎士行經改制前高雄縣鳥松鄉大同路2-117號前,因大雨不斷,大量雨水溢出埔大排河堤淹沒路面,路段兩旁的警示水泥護欄,卻因黃姓被告為便於耕作而移除2塊,出現護欄缺口處,夏某被大水衝擊倒地,沖入農田中溺水死亡。

夏某家屬認為鄉公所有過失,請求國家賠償,經最高法院判決賠償195萬元確定後,鄉公所不甘損失,轉而向黃求償這筆錢。

黃應訊時不否認有疏失,但認為鄉公所也應負一半的過失責任。

2審合議庭指出,護欄出現缺口,鄉公所未注意修補,也應負部分責任,判黃給付147萬元比較合理。


本文出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727/78/2vsdf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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